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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货币刑事案件中,如何区分诈骗罪和传销罪?

怎么在华为下imtoken 2023-03-03 05:34:53

欺诈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目前传销的刑事案件很多,特别是在数字货币领域(主要是销售算力和交易所吸引会员的行为)或一些消费返利案件。警方以诈骗罪初步立案,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随后,检察院介入。例如,在审查逮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将罪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复杂。因为从行为方式上看,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属于以诈骗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罪,但在具体实施方式和行为手段上存在明显差异。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第一办案机关,一般在比较初步和基础的阶段收集证据,前期案件定性几乎总是偏向于舞弊。后期,通过更全面的调查数字货币诈骗案例数字货币诈骗案例,在检察院的案件审查或法庭阶段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更客观的定性,并不超出常理。

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和定性两种指控,重点是什么?首先,判断诈骗财产的手段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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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伪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一种欺诈手段,在刑法上的解释相对有限。它不包括所有欺诈行为。例如,一些普通的民事欺诈不在此列表中。只有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财产处分依据和考虑的欺诈行为,才能构成欺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诈骗罪的定义可以更广泛。根据2013年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意见,传销的欺诈手段包括编造、歪曲国家政策、伪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的盈利前景、隐瞒报酬和返利的真实来源等。可以认定为传销中的欺诈行为。

比如,张三为了取信于李斯,捏造自己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商业前景,把自己和一些政商界人士的照片挂在办公室,或者捏造公司投资的附近一处房产。目的是为了显示他虚假的经济实力,从而获得李斯与他的商业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捏造了很多事实,隐瞒了真相,但商业合作本身并不一定有欺骗。如上所述,张三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李斯的命令。张三确实有工厂,可以为他生产,所以收取订单费的行为在诈骗罪中不能称为诈骗手段。刑法作为最后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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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传销案中,如果张三的目的是将你发展为线下,比如为了鼓励李斯购买相关数字货币的算力,进而采取歪曲国家政策、弄虚作假、夸大其词等行为。经营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等,将被认定为传销犯罪活动中的欺诈性财务行为。二是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也存在差异。

在欺诈的刑事案件中,欺诈者通过直接欺骗来欺骗他人。例如,在日常的贷款诈骗案件中,放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恶意堆积非法债务,收取非法佣金或手续费等。或者在签订商业合同诈骗的情况下,诈骗者会捏造一定的事实来欺骗受害人,直接将财物交付给自己或他人。事实上,被骗的财产最终实际上是被骗子控制的。从资金流的角度来看是直接的。因此,诈骗案件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受害人诈骗的金额往往与骗子实际诈骗的金额有很强的对应性,甚至一致性。然而,在传销案例中,传销参与者将建立分级返利系统和金字塔结构。他们继续通过下线人员发展人员,骗取他人加入并支付入场费,或购买相关商品和服务。新加入者缴纳相关资格费用后,传销平台将开展相关推荐人及其在线人员。打赏,这种打赏的金额甚至会是全部金额的很大一部分,但传销平台本身只占一小部分。从资金流向来看,虽然有些传销也是直接的,即投资者直接通过平台支付入会费或购买资格费。但是,平台收到付款后,也会有一个向推荐人结算和支付返利的过程。

当然,随着数字货币传销的增多,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形式。例如,在数字货币传销的情况下,一些平台利用矿机或算力将虚拟货币作为传销商品进行销售。回扣的形式是给相关推荐人,而不是直接现金或实物。但是,这并不影响推荐人获得相关财产权益。例如,获得算力后,会生成相应的数字货币,然后在相应的交易市场兑换成USDT或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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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这种分层返利在传销案件中的明显特征,相关营利人员不仅包括传销平台的发起人,还包括所有通过拉人头获得返利的参与者。因此,此类案件的强度和范围将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大、范围更广。

三、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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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何区分传销和诈骗的典型案例为例,在(2020)黑0125行初56号案中,10名被告人因实施两个项目被当地公诉人指控诈骗罪) ,但法院最终对这两个项目进行了质的区分。

首创“正宇计划”,基本模式是最低投资500元至最高10000元成为会员,每周返还投资额的10%,投资的钱可以赚回来在两个半月内。, 也就是说投资越多,赚的越多,返利可以再次再投资到项目中。推荐会员还将获得推荐费,即会员投资的6%。“正宇计划”的架构分为会员、站长、主任等,主要模式是“培养一定数量的会员成为站长,培养一定数量的站长成为主任”。

第二个项目“以太贸易”是一个解冻国资的假项目。通过“以太贸易”电商平台购买“拉菲酒”等产品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用于在平台购买门票等产品。涉及的最低投资额为1万元。投资10000元,在平台获得20000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但平台积分不能一次性全部提现,将分55周释放积分,即每周释放360个积分,累计积分达到1000才能提现。如果有新成员加入项目,积分可以提前两周释放。,相当于提前拿到7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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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法院认为,第一个项目可以定性为典型的传销项目,因为它设置了会员发展“最低500元”的基础入会,还设置了开放的传销会员结构。 , 并且在级别之间设置有分级奖励(推荐费是会员投资的百分比六)。因此,确定传销符合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标准。

第二个项目,虽然也设置了入会费(投资额为1万元),但金字塔结构不如第一个项目明显,分级返利模式设置不直接给予奖励,而是提前释放积分. 因此,更符合法院认定该模式为欺诈而非传销的事实。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名义组织、领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等通过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其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认定“诈骗财物”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捏造、夸大其词经营和投资、服务项目和利润前景,变相提供报酬、返利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真实来源,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非法提取参与传销的人员支付的费用活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利润将被视为诈骗财产。

(以上内容为非法集资刑事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核心律师卢杰培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认定规则的总结与整理坚定,希望能为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同行批评和建议,多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