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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信用卡盗窃和非法经营的起诉标准放宽,POS提现仍是“处罚”

下载imtoken钱包20app 2023-02-22 05:34:58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结案起诉标准规定》(二))(以下简称: 2010年更新发布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结案起诉标准规定》(二))(同名,简称《旧条例》) ). 新规将于5月15日起实施。

移动支付网对比新旧规定,放宽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部分金额下调。

信用卡欺诈金额减少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新规调整了结案起诉金额,恶意透支金额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5万元;并将恶意透支金额细化为实际透支本息。 ,不包括月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对不起诉未起诉恶意透支退回的案件,金额也由1万元至10万元提高至5万元至50万元;并新增“除信用卡盗窃外,已被处罚两次以上”。监管。

【旧条例】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盗窃信用卡的,应当结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或使用无效信用卡,或盗用他人信用卡盗窃,金额5000以上元;

(二)恶意透支,金额过亿。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在规定期限内,发卡行逾期仍未归还。发卡行两次提醒后三个月内。

1亿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结案前,已全部清偿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金融诈骗立案标准,涉嫌盗窃信用卡的,应当结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冒用虚假身份证件、无效信用卡或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盗窃活动,金额5000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金额5万多元。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期限透支,发卡行逾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来自发卡行的两次有效提醒。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被公安机关民事清算未归还的透支本息的实际金额,不包括月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由开证行支付。退回或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实际透支本息的返还。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恶意透支,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不予起诉。但是,那些因信用卡盗窃而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人被排除在外。

违法经营罪额减少,监管更细

对于非法经营案件,也提高了追诉金额的标准,细化了条款。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200万以上提高到500万以上,但增加了10万元以上非法所得的限额。增加了四项更详细的规定,最低250万但低于500万,或非法收入从5万到10万不等。

POS提现涉及的条款没有变化,依然是100万元、逾期20万、金融机构亏损10万以上三个标准。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起诉标准已由原来的20万美元改为500万元,即获利10万元。对250万以上,或利润5万以上的情况,新增4条细则。同时,减少了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和中介引入的骗购外汇。

【旧规定】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期货、期货、保险业务或者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非法经营30万元以上的期货、期货、保险业务;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0万元以上;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款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 金额100元以上1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造成逾期20万元以上资金,或金融机构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4.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

(四)非法外汇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明知是伪造、变造账簿、商业单据,骗取建行代购外汇,金额为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

3.中级介绍诈骗购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非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新规】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立案标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案: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期货、期货、保险业务或者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期货、保险业务,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清算业务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以下情况之一: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被民事起诉;

(2)两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过行政处罚;

(3)拒绝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拒绝配合追回工作,致使赃物难以追回;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款等形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金额为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逾期2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三)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2.违法经营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买卖外汇罪被民事起诉;

(2)两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受过行政处罚;

(3)拒绝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拒绝配合追回工作,致使赃物难以追回;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没有变化,但与付款相关的条款

【新规】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应当结案起诉:

(一)明知持有和运输假冒信用卡;

(二)明知携带假空白信用卡,累计超过十张;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5张以上;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

(五)销售、购买、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军人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信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申请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

【新规】第二十六条【窃取、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如足以伪造可用于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结案起诉。